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
應納入取水許可和備案疏干排水量規模標準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4-03-21 09:5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五十二條及《內蒙古自治區地下水保護和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現就需要備案工程建設方案及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的地下工程排水規模、應依法申請辦理取水許可的礦產資源開采和地下工程建設疏干排水量規模標準通知如下。
一、年疏干排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地下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于工程開工前,將工程建設方案和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報送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礦產資源開采、地下工程建設年疏干排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應當依法申請取水許可,安裝排水計量設施,并定期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報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狀況。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信息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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