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委(發展改革委):
為規范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研制、生產、銷售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精神,特制定《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管理辦法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題詞:水泥 管理 通知
附件:
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簡稱標準砂)是水泥強度試驗用基準材料。為規范標準砂管理,保證質量,滿足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標準砂研制、生產、監制、經銷、使用、監督和資源管理的全過程。
第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砂是指符合國家標準GB/T17671《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要求的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使用的標準砂。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標準砂生產經營實行監督管理。指定專門定點企業(簡稱定點企業)從事標準砂的生產經營工作;指定有關單位從事標準砂生產的監制工作。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標準砂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需要設立由研制、生產、使用、監制、管理等有關單位專家組成"標準砂生產與管理技術評審專家組",對有關標準砂生產與管理等重大技術問題進行評審。
第二章 砂源地與開采加工
第六條 標準砂生產用砂源地由標準砂研制單位和生產企業依據科學研究與系統試驗的結果以及經技術審查通過的成果提出建議,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建議中應附以下資料:
1.足以說明標準砂符合水泥強度檢驗方法和相關文件要求的研究報告。
2.用相關砂源地砂子配制標準砂的方案、標準樣品實物和標準樣品的溯源結果。
3.包括成品含量、可用儲量、可采年限和與環境相容性等內容的砂源地地質勘探報告。
4.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技術審查結論和證書。
第七條 經批準啟用的砂源地,其所在縣級政府對標準砂砂源負有保護與管理的責任,并在與定點企業和研制單位共同商定的基礎上確定專門企業開采和初加工。
第八條 定點企業和監制單位應會同所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企業提出砂源地的保護、原砂開采、初加工具體實施方案。標準砂初加工產品只能供給定點企業和比對標準砂生產使用。
第九條 為保證標準砂穩定生產,定點企業應會同監制單位建立標準砂備用砂源地。備用砂源地的確定由研制單位和定點企業依據科研結果提出建議。建議應附第六條中1、2、3的資料外,還應提出專家初步評審意見、備用砂源地的保護方案和啟用時的程序文件。
第十條 當砂源地需要更換時,由定點企業提出啟用備用砂源地的建議,監制單位進行鑒定試驗或型式檢驗,并提供與第六條中相類似的資料。啟用備用砂源地建議,由定點企業在征求研制單位同意后通過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經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評審后批準實施。
第十一條 因不能繼續開采而應廢棄的砂源地,由定點企業提出實施和善后的方案,研制單位認同,通過當地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予以實施。
第三章 生產與監制
第十二條 指定廈門艾思歐標準砂有限公司為國內標準砂的定點企業;指定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為標準砂的監制單位。
定點企業和監制單位應實施GB/T15000.7-2001《標準樣品生產者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十三條 定點企業應積極推行和完善全面質量管理制度,按照GB/T19000-2000標準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穩定生產、及時供應;嚴格按照GSB08-1337規定的品質要求及監制的內控要求組織生產,嚴禁不合格標準砂出廠和銷售。
第十四條 監制單位應組成專門的監制機構,按照標準砂生產監制工作細則規定開展監制工作。依據GB/T17671-1999關于驗證試驗的要求,對定點企業進行年度審查。
監制工作細則由監制單位與定點企業共同商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十五條 定點企業和監制單位年度結束要書面報告本年度標準砂生產、銷售及質量情況。遇生產和銷售過程中出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第四章 經銷
第十六條 標準砂實行統一定點經銷制度。定點企業為全國標準砂的總經銷單位,負責組織協調省級定點經銷單位的標準砂經銷工作。
第十七條 省級定點經銷單位由定點企業考察提出建議,經所在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定點經銷單位建立標準砂用戶檔案,及時了解標準砂使用情況和用戶意見,保質保量供應,并協助維護本地區標準砂經銷秩序。
第十九條 定點企業和定點經銷單位要加強標準砂價格管理,根據正常經營情況下的成本費用水平、稅金和合理利潤確定標準砂銷售價格,并保持相對穩定。制定和調整標準砂價格應及時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條 水泥強度檢驗必須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砂。
第二十一條 所有標準砂用戶必須在定點經銷單位購標準砂。
第二十二條 標準砂用戶要建立標準砂專項管理制度,加強標準砂進貨管理,嚴格審驗手續,防止假冒標準砂流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有關專家對定點企業和監制單位相關工作進行年度評審。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水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對標準砂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地方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質檢、工商、建設、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本地區標準砂市場的管理,打擊制售假冒標準砂行為,維護正常經營秩序。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泥質檢站在進行水泥企業質量抽查時,要調查了解標準砂的質量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地行業主管部門。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定點企業和監制單位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 定點銷售單位違反本辦法,銷售不合格或假冒標準砂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定點資格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嚴禁制銷售假標準砂,一經發現要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用戶使用假標準砂進行水泥質量檢驗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可收回生產許可證、化驗室合格證和降低建筑資質。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定點企業、監制單位和監督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分別制定標準砂定點銷售管理辦法、生產監制和監督工作細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GB/T17671全面實施之前,也適用國家標準GB178《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要求的國標砂。
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原國家建材局發布的《水泥強度檢驗用標準砂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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